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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阿拉夜店朱姓猛男舞者2011年3月5日晚間登台表演,他甩動長30公分的LED棍棒,再點燃綁在棍棒尾端的煙火,甩動時煙火火花引燃天花板泡棉。失火一發不可收拾,造成9死8傷。最高法院調查指出,阿拉夜店有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符、廣告物未經申請設立許可等缺失,負責人王銘哲挨罰6萬元且夜店遭斷水斷電後,他仍擅自接水接電並繼續營業;此外,王未設置戶外安全梯、放任舞者自行決定表演內容,且在店內避難層樓梯入口處設鋼管舞台而妨礙逃生。合議庭今天依違反建築法,判他5年4月徒刑定讞。同案被告、前台中市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收受消防工程業者5000元,讓遭斷水斷電的阿拉夜店得以繼續營業,觸犯貪汙罪,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朱姓猛男舞者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日前遭判刑2年半,他沒有上訴,已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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