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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泓伾等4人(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2.事實發生日:105/01/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係因被告陳泓伾於98年2月24日以召開董事會方式將金管會對陳泓伾未遵期公告財務報告而生之個人罰款新台幣432萬元,改列公司費用,造成公司之損失,經主管機關櫃買中心責令公司收回,始提起對被告陳泓伾等4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04年1月29日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8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主要內容如下:被告陳泓伾等4人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3,955,025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人為給付,其他被告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台幣13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泓伾等4人如以新台幣3,955,02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4.處理過程:擬與委任律師商討後再作後續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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